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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科研人员及科研助理实务问题90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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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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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们是课题的承担单位,我们从课题牵头单位租赁了房产,用于课题科研,课题牵头单位给我们开具租赁费发票,我们可以列支在管理费项目吗?

A:原则上你们属于项目关联单位,尽量避免出现关联易。如果是实验场地租赁可以放在其他费用,如果属于办公场所租赁可以在间接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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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请问“十二五”期间的863课题,科研绩效支出超过预算数,但不超过间接费可以吗?单位扣除管理费后还有剩余,用作激励课题组,课题组发放绩效。

A:首先要看课题执行周期结题日,如果是2015年结束的课题,按照老办法执行;如果是2016年底结束的课题可以按照中办发〔2016〕50号执行,间接经费总额没有超过,可用于发放绩效,审计时如有异议可提交中办发〔2016〕50号文件供会计师事务所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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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请问项目组成员为了发表论文而向某专业会议的会议组织者支付了会议注册费但实际并没有去参加会议,这种会议注册费可以在科研经费中开支吗?如果可以的话它属于差旅费或国际交流费还是其他费用?请问项目组成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内或国外的专业学会、协会,其会员费可以在课题费中报销吗?如果可以的话应该列支在哪个费用类别下?

A:这里面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项目属于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以上费用是不能在相关科目中列支的,否则很有可能在最后审计时被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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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单位的野外调查的专项课题,想给野外调查人员补助少量野外通讯费,行吗?能够怎么补助?

A:原则上这不属于专用通讯费,审计风险很大,原因是职工工资里面发了电话补贴,建议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如果预算里面有可以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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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们是课题的承担单位,我们从课题牵头单位租赁了房产,用于课题科研,课题牵头单位给我们开具租赁费发票,我们可以列支在管理费项目吗?

A:原则上你们属于项目关联单位,尽量避免出现关联易。如果是实验场地租赁可以放在其他费用,如果属于办公场所租赁可以在间接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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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们团队正在准备正式申报的预算申报书,请问是否需要对自筹经费部分做明确的预算,并且将他们分解到各个子课题中,在预算说明中怎么说明才好。

A:国科资【2017】261号文规定,对于有配套资金要求的,不再要求单位在申请预算时提供配套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而是在签订正式任务书时作为附件,进一步简化预算申报手续。

进入答辩阶段按照要求要提供预算,预算中包含多渠道预算,如果指南要求有地方配套及单位自筹的要既有金额数也要提供预算说明,自筹经费由多个单位分别承担的要按照单位及课题分解。

建议:按照指南要求自筹经费额度提交预算,新的管理办法规定同一个科目可以分别预算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但是要详细说明原因,动源君建议你的预算说明前半部分全部是专项经费说明,后半部分才是自筹经费说明,免得核减专项经费时混淆了,因为预算评估一般只是对专项经费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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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请问中办发(2016)50号适用所有的纵向项目,还是只适用国家财政部或科技部等中央和部级单位拔款的项目?

A: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的适用范围是由中央财政支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目前国家科技计划共支持五类计划:一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二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三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四是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五是基地和人才专项。其次,部分社科类项目也参照了50号。因此,请根据具体的项目来确定适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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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请问哪些项目属于中央财政预算?

A:项目号以502开头——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号以501开头——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项目号以506/206开头——“双一流”建设专项;项目号以511开头——基建专项;项目号以512开头——教育教学改革专项;项目号以621开头——重点实验室及相关设施;项目号以623开头——高技术研究;项目号以629开头——青年千人、专项。(据中南大学计财处公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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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科研项目的绩效支出如何体现科研人员的价值?

A:中办发(2016)50号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这就要求各单位要制订相应的绩效支出管理办法,列明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发放标准。比如北京28条规定,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承担单位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的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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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课题经费中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的支出,账务处理时扣缴的税金可以从课题经费中支出吗?

A:可以。包括社会保障费也可以。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编列专家咨询费预算时,可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编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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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自筹资金的来源有明确规定吗?如果使用本单位的其他项目资金来进行配套这样可以吗?

A:目前,国家的科技计划的主体主要为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如果是大学和科研院所承担的科研项目一般不要求配套资金,如果是以上类型是不允许用其他项目资金来做配套的,但横向课题的结余可以。如果是企业,就相当于使用自有资金来配套,这样当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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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将承担的任务转由协作单位来完成吗?而且目前承担单位的专项资金并未下拨给协作单位,是由协作单位垫支,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反映问题,且垫支部分是否受认可?

A:首先要明确你们在项目中的角色是什么,前期动源君曾专门分析过外协费用的使用范围,比如在外协活动中必须对合作单位进行能力和资质审查,项目负责人必须承诺与协作单位不得有任何违法利益关联,拨付时必须按照任务节点进行,对于向非合作单位的外拨,项目负责人须提供被委托单位的计划进度、任务完成情况等情况符合技术合同约定的证明材料。如果是课题参与单位,根据任务需求,在立项时应分配相应的经费,不要出现垫支,否则在验收时就会出现违规拨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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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重大专项材料费的材料包括设备加工的原材料,还有自己单位所需要的材料?

A:《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因此,无论是设备加工的原材料还是自己单位所需要的材料,只要符合规定都属于必需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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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企业作为参与单位(非项目也不是课题牵头承担单位,仅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但企业法人是专项申报指南的编写组专家,这种情况可以吗?

A: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发布的指南对限项的要求来看,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但没有规定单位不能作为参与单位参与项目申报,因此,只要该专家不参与课题申报,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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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截止时间是指项目申报单位的截止时间,还是推荐单位也要在这个时间审核通过?

在预申报系统中有对状态的显示,比如填写中,申报人已提交,单位管理员审核中,管理员已提交,渠道单位审核中,渠道部门已提交,专业机构审核中等,因此,对于申报单位而言受理截止时间指的受理的最后时间,并非渠道单位最终审核的时间,另外,即使到了形式审查阶段,如非技术方向或更改项目申报单位或课题负责人等,是允许补充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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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请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截止时间是指项目申报单位的截止时间,还是推荐单位也要在这个时间审核通过?

A:在预申报系统中有对状态的显示,比如填写中,申报人已提交,单位管理员审核中,管理员已提交,渠道单位审核中,渠道部门已提交,专业机构审核中等,因此,对于申报单位而言受理截止时间指的受理的最后时间,并非渠道单位最终审核的时间,另外,即使到了形式审查阶段,如非技术方向或更改项目申报单位或课题负责人等,是允许补充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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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其他单位普通技术人员协助本单位的课题工作(非课题组参加人员)给予一定的补助,这个补助可否从劳务费列支,因为该人员有固定收入,但要走专家咨询费也未必合适,因为部分技术人员不见得有职称?

A:原则上这种情况属于兼职,目前从文件上看,在单位允许的情况下,科研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在避免知识产权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另外,既然是技术人员如果要支取咨询费就需要满足职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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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预算编制的时候,没有预测到某个项目,因此,设备没在预算中列出,现在项目要启动了,设备因没有预算无法采购,年中追加预算或预算调整时,可以再补么?

A:《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规定,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的,专业机构在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提出调整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总概算不变,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同意后,报专业机构批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执行中改变预算意味着间接费用的比例也要调整,难度还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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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营改增后,项目经费购置设备,资产是以不含税计价还是以全额计价?

A:如果不选择抵扣,则可以设备含税价全额计入支出,但如申报进项税额抵扣,则支出中就不含税金部分,也就是说按不含税价记入设备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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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材料购买时发生的差旅支出是否可以列入材料费?

A:材料采购过程中发生必要的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运输费是指在卖方不负担运输时由第三方负担运输时产生的费用,装卸费是指大宗物资在装卸时产生的付给专门装卸公司的费用,整理费是指材料在入库前的必要挑选、整理费用;因此,差旅费不应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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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后补助企业在使用国拨经费时,是否有规定劳务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从国拨经费中支出,据说2016年之前的文件规定说不可以,现在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A:预算在国拨经费中就可以,如果原预算经费是自筹的话,还是应在自筹解决,之前也未规定不能从国拨经费中支出,只是后补助一般只预付30%,70%需要企业垫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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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请问间接费用会核定总额吗?

A:不同的计划对间接费用的要求不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只评审直接费用,根据直接费用再计算间接费用,一般会按最高来核定。而重点研发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是按年度打包来核定间接费用,因此,只要不超过标准就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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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请问发放劳务费时还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吗?已经在劳务费发放表上有身份证号了。

A:这个要根据单位的自身规定了,审计验收时,一般也没提出要求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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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请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的专家咨询费可以通过与专家签署长期合同方式支出吗?

A:去年新发布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规定,第一天,第二天按以下标准执行,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第三天及以后按50%执行。因此,建议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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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承担单位拨付合作单位经费是否需要开正式发票?

A:根据文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为企业的,虽然单位性质不同,但资金性质相同,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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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对科技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A:单独核算要求是基于科研项目经费性质特殊而提出的。科研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是纳税人的钱,纳税人有权了解资金的流向、支出结构和使用效果,如果不能做到单独核算,则无从下手。同时单独核算是项目承担单位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履行法人责任,减轻科技人员负担的基本要求。单独核算的基本要求为: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同时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都能实现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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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材料购买时发生的差旅支出是否可以列入材料费?

A:材料采购过程中发生必要的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运输费是指在卖方不负担运输时由第三方负担运输时产生的费用,装卸费是指大宗物资在装卸时产生的付给专门装卸公司的费用,整理费是指材料在入库前的必要挑选、整理费用;差旅费不应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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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么类型的单位可以内转测试费?

A:项目(课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可以支付相关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费。内部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是指在课题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下,实行内部经济核算和独立计算盈亏的单位。

若不是内部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不能列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但测试化验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相应科目列支(如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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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会议费报销应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A:项目承担单位要制订内部管理办法,规范会议费报销。会议费报销时一般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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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聘请海外专家来华的咨询费的支付方式有何规定,按什么标准来结算,这些专家没有国内的职称怎么办?

A:聘请海外专家来华的咨询费用可凭劳务(咨询费)发放表作为报销凭证,应注明劳务(咨询)的内容、时间,针对海外专家情况建议对相关费用发放表增加所在国别、机构名称、护照号、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并建议对上述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通常情况下,支付海外专家的劳务费标准应当与国内同等水平人员的标准相一致。

来源:江苏高创